三亚市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开展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首次(换届)业主大会会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社会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选举结果及相关材料向辖区(河东、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备案,辖区管理委员会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并抄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有居民委员工作人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公司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纠正。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如有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投诉,同时抄报辖区管理委员会查证。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给予扣分处理,在各项评比中不得被评为优秀企业或优秀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等;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权限对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予以降级或注销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时应提供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明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了充分配合。不能提供的,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