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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房产赠予 婚后不一定作数

2012-04-26 1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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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破镜重圆的夫妇,为了房产又闹上了法庭。

女方,30岁,哈尔滨人,年轻漂亮,公司职员。男方,41岁,也是北方人,有过婚史,早年来到杭州做生意。经过几年打拼,在杭州买了房子。

2008年他们结婚,还生了一个儿子。可惜2009年12月,两人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一年后,为了儿子,他们决定复婚。

再婚前,女方提出:婚后,男方要在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男方须赔偿女方50万元。男方再三考虑后表示同意,两人签订相关婚前协议,于2011年11月11日复婚。

婚后,女方觉得男方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丈夫告上法庭。但女方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难道婚前协议不作数吗?

法官说,男方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将女方的名字写到他个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即属于是对女方的房产赠与,两人之间的协议属于赠予合同。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予的相关规定处理:赠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房产登记的行为没有付诸实践,合同就没有生效。所以,男方虽然做出了赠予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实际登记之前,仍然保有撤销的权利。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陈淳戈 余法    编辑: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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